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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我在动迁中分得的房屋,产权人户主能否反悔收回?

2013年,我家位于上海市某区的私房动迁,动迁政策为“数砖头”。私房的产权人是我爷爷(已过世),实际居住人数户口所在人数为3人,我和父母。父母离婚,我未婚,户主为我父亲。 在动迁之前,我父亲告诉我,他与其他兄弟姐妹已有约定,该私房是爷爷留给他的,所以他的兄弟姐妹将不过问此次动迁的任何事宜。 由于户主为我父亲,所以此次动迁所有签约谈判等事宜,均交由他处理,我和母亲没有过问太多,只是强调说我们是被安置对象,实际居住在这里已经二十多年,他处也无住房,所以我们需要有自己的房子,哪怕小一点。 最终分得两套住房,以及几十万元的动迁补偿款(具体数字不详,但确定超过50万)。两套房子,一套给我,产证(动迁房预售合同)上为我的名字;一套给我母亲,产证(动迁预售合同)上为我母亲和我的名字。剩余动迁款全部由我父亲持有。 现在,我父亲说自己他处无住房,要求收回原本给我和母亲的房子,或是我们同意在产证上加上他的名字。请问他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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