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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在安徽六安16年我通过法院购买了一处流拍的房产,债务人法院已经找不到他

16年我通过法院购买了一处流拍的房产,债务人法院已经找不到他人了;该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法院只能先办理好该处房产债务人房产证后才能过户给我;期间,在办理该处债务人房产证时法院要求我们出资缴纳债务人的房屋维修资金,我们是83万拍得的,却按债务人100多万元的房价款缴税;现在在办理债务人房产证的时候房产已经解封,法院要求我们尽快自己拿着他们提供的材料去办理债务人的房产证并承担债务人办理房产证的各项税费,且以房产已解封可能别他人查封,抵押为要挟。我想请问法院的这一作法是否合法,我们是否应当承担债务人办理房产证时缴纳的各项税费。请具体说明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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