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 遗产继承

我父亲与我母亲感情不和,于2003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家中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我已参加工作,当时分割财产没有涉及到我的问题。父母离婚以后,我基本上和我父亲一起居住在某房屋(面积128平方米,该房屋时值近300万元)。2008年11月15日晚上,父亲因心脏病复发,经抢救无效而去世。父亲去世以后,我一直居住在某地,由于父亲去世非常突然,没有留下任何的遗言。2009年春节前后,我爷爷向我提出,说是要将我父亲的遗产处理好。以后,我多次到爷爷家去探望、照顾他们俩老人,当然,在爷爷奶奶家里,也提到我父亲的遗产问题,爷爷几次都说:房屋他们也带不走,就归我了,其他的财产(主要是指我父亲的银行存款39万元和价值20余万元的摄影器材一套)他们也只要一部分就行了,放在身边以后防防老就可以了,当时好像爷爷说只要给他们二十万元就差不多了。后来,因为父亲去世以后,户口取消了,银行也不让我把钱取出来,所以,我一直没有将钱给爷爷奶奶他们。前两天我爷爷打电话叫我到他家去一下,我就去了,他给我一份遗产分割的协议书,说他想将遗产处理掉,他请了我叔叔起草了一份协议,叫我签个字,并且还要到公证机关去公证。这份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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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继承是书面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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