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武汉 遗嘱问题
,我是女生,父母离婚时我被判给了父亲,父亲和继母再婚后生有一子,继母前一段婚姻有一个女儿,离婚时判给了男方,不归继母管。现在父亲与继母有两处婚后房产(其中一处大部分都由父亲出资,另外一处是爷爷奶奶房子拆迁款购买,也就是说继母没有出多少钱),父亲不想让继母的女儿来分一杯羹,继母也不想我来分财产,所以继母和父亲想共同立一份遗嘱,两处房产在父母百年后都由儿子一人来继承,但是前段时间我父亲被发现得了心脏病,这个病是突发性的,更加深了父亲想立遗嘱的想法,但是考虑到如果父亲先去世,继母可能会更改她那部分的遗嘱,把属于她那部分的房产赠予她的女儿,这是父亲不想看到的,所以想请问一下,能否在遗嘱上注明一下“无论哪一方先去世,另一方都不得更改遗嘱,两处房产必须全部由两人的婚生子(也就是我弟弟)继承”?这样具备法律效力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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