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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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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包括新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铜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办理日常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二)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发放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     (四)鉴证房屋拆迁协议,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     (五)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员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限期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     (一)房屋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国家规定其他批准文件。     第九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按规定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管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凡无《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的,建设部门不予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予现场划定红线,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增灭籍手续。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先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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