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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自襄阳房产开发商和我们签订的合同上注明:2009年5月26日交房,到如

房产开发商和我们签订的合同上注明:2009年5月26日交房,到如今已经是第5个年头了,合同上规定:若一方违约。应按货币补偿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上说我们的房屋合计:13.6万元,请问:房地开发商属不属于违约?如果赔偿应该按每年赔偿20%还是5年总共赔偿2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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