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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南安阳 典契找贴

我家有一份1955年3月15日的由河南省安阳市房管局签发的一份房屋典契证,原房主:党振*,新业主:党贵*,典价140元,期限2年,立契日期:1955年3月15日起到1957年3月15止。党贵*交国家契税4.5元。到1957年7月18日在原典契证左上角又注明:1957年11月1日作价洋三拾元,主:党振*,客:党贵*下面盖有各人印章,党贵*又在1957年11月29日缴纳契税9角,请问:这是不是您在教你如何打典房官司当中提到的: 找贴实质上是出典人与典权人的买卖合同,合同一经履行典权即消灭。如果是找贴,您说:“找贴只能找一次”。在1957年11月1日典契证上面的房屋如果是找贴,以后权利归出典人还是承典人,请费心给解释一下。依照国家那一条法律来证明。万分感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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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8 热心网友

    这是可以依据民法原理来做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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