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繼承問題 我是香港香港
本人父親在東莞擁有一幢三層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但他在上年巳去世,現哥哥和我想放棄繼承權,讓母親繼承該房屋,問題如下: 1)假設母親立遺囑,是否可指定哥哥或我一人去繼承,而日後需不需要我們任何一方再簽放棄繼承? 2)假設母親日後想再贈與哥哥或我任何一方,又需不需要我們任何一方再簽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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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了,就不需要再次签署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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