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申請貸款購買一套房子
2016年11月申請貸款購買一套房子,網簽合同交樓日期是2017年4月30日前。期間已經向銀行申請貸款及房屋評估通過。只要四月初詢問中介告知土地分割問題無法辦理不動產證,中介說與業主溝通盡快開具證明也一直拖延至18日,未果。由於無法進行辦理不動產證進行貸款,可否要求4月30日交樓,如業主不願交樓,業主是否屬於違反合約,需要把首期金額雙倍賠償給買家,並追討中介要求買家從購房起所有支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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