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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房收房时物业费是如何收取的?大概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我在河北保定买的预售商品房,此楼盘是13年7月份通知业主交房了,我是14年1月份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的是预售商品房,交房时间是14年4月8日。我是贷款买房,贷款在14年3月14日下来的,当时是银行给我发了个短信,告诉贷款下来了。在开发商啥都没通知我的情况下,我14年3月30日去收房,在交物业费的时候,他们让我从14号开始交,我说从30日开始交。他们不同意,结果我这房子就没收成。 我想问问物业费我这种情况应该从啥时候开始交物业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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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这《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毛坯房收房后,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合同未约定的从收房时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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