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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

我是一名外埠城镇员工,2002年开始在现单位工作,单位是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单位一直未给上住房,我们一直在要求,直到2010年8月份开始才上。关于之前补缴问题,我们一直也在要求,单位一直拖。我想问一下会不会过了法律时效。单位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给我补缴住房。是强制的嘛?但是如果维权,我肯定就不能在单位再继续工作。住房公积金为什么没有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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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2、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公积金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3、对于行政案件处理的时效问题参看《行政处理法》第29条的规定。 4、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没有赋予管理中心主动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的权利。所以管理中心目前不能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情况进行主动检查。管理中心只有在掌握单位发生违法行为证据的前提下,依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拒绝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拒绝改正的单位,可以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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