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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过程中交房的几个问题进行请教 本人是上海青浦区

你好   我在青浦买的房子,约定交房时间是2014.3.31之前交房,由于开发商原因,延误了交房;2014.8.5 开发商打电话过来,说是可以交房了,这里有下面几个请教: 1.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现在开发商取得了这个许可证,但没有取得大产证,是否可以交房?还有一旦交房后,大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怎么办?小产证就没有办法办理,合同约定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是“2014.7.31前”,现在是已经过了这个时间的,是否还需要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增加大产证取得时间? 2.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一项;我是否能够要求开发商提供这个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我是否可以拒绝签字交房? 3.我还有个疑虑,在交房及验房过程中,我一旦拒绝签字,开发商是否会以“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完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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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 热心网友

    1、建议约定办理产权证时间, 2、要求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提供,可以拒收。 3.这个约定无效。 你好,首先约定好房屋过户的时间。可以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约定无效。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开发商已经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遇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建议及时起诉。如需帮助,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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