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拆迁问题咨询
第四条(报送协调处理资料)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当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 (三)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 (四)安置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五)协商记录; (六)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和处理有关的资料。,我想问专家,其中第五条协商记录,这个协商记录是不是我和拆迁组谈的内容,这个记录应不应该要有我的签名,如果我没有签过名,这个记录算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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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记录应当有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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