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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4月15号租房子

我2017年4月15号租房子,房租半年3600元,押金2000元,它是新装修房子,当时看房时,房东说已经装修两个月了,然后最少半年起租,当时是闻着房间里有异味,心想是因为没住人的关系吧,房东也说多开开们就好了,结果第三天搬进去呆两个小时,眼睛流眼泪,喉咙不舒服头也晕,然后到现在一直没住进去,中间我们有卖竹炭包绿色植物去味,平时有时间就去开门通风,但是没有,只要一进去呆两个小时,那些不舒服的症状就出来了,这个星期五给房东反应了这个情况,我说我多付一个月的房租,房子可不可退,他说不退,不和规矩,请问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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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待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 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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