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
我于6月初购买一套三林普通住宅当晚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介公司提供范本和盖章均为"上海华霄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当初和华霄经济人甘礼煌介绍办理后在其提供的一张佣金纸上同意支付45,000元中介费用.双方签字但未盖公司章.后于6月26日和卖家共同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提供全部服务只要我们两方签字即可,他最后盖公司章.但是拿回家我们才发现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当初中介人员却写得和盖章的不是"华霄房产"而是"上海左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地产置业经济人也不是写甘礼煌,而是一个不认识的"郑春昱".6月26日中介就要求我支付中介费一半现金,付后他开了一张办公用品店买的收据给我盖的合同章左岸房地产.我强烈要求开正式发票他不肯. 请问 ; 1.这个公司为何要这么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我未来权利的主张有什么影响? 3.我有哪些措施来纠正他的做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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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应当给付你发票。 2、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站在你的立场上,确保支付一次中介费即可。对方这样做,应当是因为华霄公司无经纪资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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