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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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化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抓好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通化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1、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 2、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要用于困难居民的安置补偿中。 3、开发单位在近二年内,凡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原则上要集中安置回迁户,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 第五条 回迁楼设计为五种户型,最小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 7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20%。由通化县建设局负责对回迁楼图纸进行审查,必须满足回迁需要,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回迁楼图纸要现场公示。 第六条 回迁楼必须符合政府认定的居住条件,具体标准由建设局制定。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板,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为: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其使用性质为住宅,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只结算楼层差价,具体标准为:三、四层楼为80元平方米,二、五层楼为50元平方米,一楼和顶楼住宅不结算差价。回迁户回迁面积超出拆迁面积部分只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价优惠,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例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回迁安置到40平方米的住宅楼,除32平方米一平还一平外,其余8平方米的面积中,5平方米按成本价(1000元平方米)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价。3平方米按市场价结算。 对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现今继续领取保障金的,其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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