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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 本人是新疆巴音郭楞

我在2012年10月买了套商品房,总房款38万,首付23万,购买住房保险和交付装修基金5000余元,按揭还款3万,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3年12月31日,开发商已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日期120余天,按合同约定逾期6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买房合同,开发商需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赔付买受人已累计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如果是买受人违约的,买受人需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三,不管哪方违约,开发商都没有损失,如果我解除合同,得到的违约金才2600元,还不够我几年的利息,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而我买房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开发商是不是欺诈?我如果解除合同要怎样挽回我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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