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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单位房改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2008年单位分给我一套70平米的房子居住,但无一切证件。2010年开始房改房。单位所有这种福利分房都申请办理房产证,共缴纳了6万元购房款。我拿了1万,妻子从和别人共同投资的婚纱店里提出5万分红支付。付款后一个月我们协议离婚。现在房产证还正在办理中,不知何时下来。但我已把离婚协议附上,房产证将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前妻要求分共同财产。房子市价估计是30万,要属于她的15万。请问,这种房子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应按成本价6万来分,还是按市场价30万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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