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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湖北省,来中山工作,户口还在湖北,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 对于将要在201771实施的新政策来说,如果离职,我们可以以离职为由提取7月1号之前缴存的公积金,那么我们以后该如何提取7月1号之后缴存的公积金呢? 2. 如果不提取,比如说我去深圳工作,是否可以将公积金转到深圳呢?如果回湖北工作,是否可以转到湖北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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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从2014年7月1日起,在合乎政策规定及资料齐全合格的情况下,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支取2014年7月1日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的部分。2014年7月1日后缴存的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八)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如果你在外地有单位为你开户缴存公积金,也是可以把中山公积金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有需要,可以拨打12329进行详细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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