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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本人于2005年4月和卖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由于该房是单位职工福利房,当时没有房产证,没有过户。约定.

本人于2005年4月和卖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由于该房是单位职工福利房,当时没有房产证,没有过户。约定本人一次性付购房款7.3万(其中5.3万是购房款,2万是卖房所得的买房收入),并约定房产证下发时,卖房要过户到本人名下,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如违约卖房要赔偿违约金10万。本人2005年并入住至今。现在房产证已经下发,但由于目前该住房已涨至30余万,卖方现在提出不卖房了,不过户房产证,只愿意返还当时的房款7.3万和10万元违约金。问题一: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强制执行履行合同吗? 问题二:如果对方违约,除了赔偿合同约定的赔偿款外,住房差价能不能要求赔偿。能不能按市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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