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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的 尊敬的您好:我们家于1996年经拍卖程序买得我社351亩荒沙地,此地原是我村肖七的,当时此地作为.

尊敬的您好:我们家于1996年经拍卖程序买得我社351亩荒沙地,此地原是我村肖七的,当时此地作为责任草场划分到户,文件要求是有偿使用、有偿建设,如不承担建设义务、不缴纳使用费,则可以依规定收回集体重新发包,后肖七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躲到外地不回来,不承担荒沙建设分任务,经我乡政府、木都柴达木村和我社三级共同决定收回其荒沙承包权,基本草牧场没有动,此时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已满,伊行署伊署发【1994】27号文件及乌审旗人民政府乌政法【1997】8号文件均有明文规定,对于不治理的荒沙可收回集体重新发包或拍卖,于是我家经正常法律手段拍得此地。2009年10月肖七的妻子和子女(注肖七已经死亡)起诉木都柴达木村委,附带我为第三人,要求村委返还1996年抽回的草场,法院最后判决要求村委返还,判决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9、26、35条,在判决书中法院也认可了是1996年将该片荒沙拍卖给我们,但是我们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拍得,最近肖七妻子及子女将此地的围栏全部破坏、并发现我村长,未通过我们,将我们拍卖所得的土地重新划分给肖七的妻子,并按有村长的手印。请问我们拍得的土地到现在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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