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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落户怎么办理,哪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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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户主、监护人   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   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 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 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三、本市(县)内户口迁移。(1)由农村迁往城镇, 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 定的地区的,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 簿、单位或乡镇政府的证明、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 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2)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的迁移,理由正当且迁入地有合法 固定住所的,凭单位证明或房管部门的房产证、租簿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3)农村人口之间由于婚嫁原因须办理迁移 的,凭结婚、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办理。   四、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 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 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 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 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六、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一)调入:经批准调 入本市(县)的干部、工人及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人事、 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登记表到调入地市(县)公 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 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调出: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离本市的干部、工人 及其随迁家属,凭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公安 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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