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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就有权利反悔,根据国家规定,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

1997年初,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赵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赵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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