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可否协助法院执行无证土地?
近日,W公司持法院将A地块使用权判归其所有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来我局办理土地证。经查,A地块是Y厂与开发区签订相关合同、缴纳有关费用后使用的,但未办理过出让手续和土地登记。因Y厂无法归还W公司贷款,法院将A地块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判给了W公司。我局认为,虽然A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Y厂实际使用,但由于没有经过出让程序,使用权仍为国有,不能简单认定为Y厂所有。法院将A地块判给W公司明显错误。但W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部门在协助执行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法院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目前,因我局没有及时办理登记,W公司已经准备起诉我局。我局应当根据上述文件给W公司办理土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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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须注意以下问题:协助执行的“启动方”应为法院。协助执行是法院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执行义务人配合其落实判决、裁定内容的法律制度,是“公对公”的行为。应由法院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单独的执行裁定书不可代替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发出的,与执行裁定书不是同一法律文书,常由法院配套使用,将执行裁定书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行政机关对被要求协助执行内容仍需“依法行政”。以土地登记发证行政行为为例,无论是初始登记还是转移登记,仍需符合登记发证要件,履行登记发证程序。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具有强制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执行异议的救济手段。除上述法发〔2004〕5号规定的审查建议外,《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五条还规定了执行异议程序,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如对被要求协助执行内容有异议,也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当事人单方来贵局申请办理土地证,缺少协助执行通知书,行政机关无法辨别真伪,且涉及重大利益,建议贵局待法院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再启动协助执行行为。贵局如对协助执行内容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外,无论案中所涉开发区有无土地出让主体资格,都未履行出让程序,可知Y厂未办理初始登记。如需协助为W公司颁发土地证,须符合初始登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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