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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问题-我于2005年离婚,06年买了原配偶单位的房子,用了男方的工齡折算,但是买房

我于2005年离婚,06年买了原配偶单位的房子,用了男方的工齡折算,但是买房的6万元钱是我一个人交的,当时在男方单位已办手续,男方同意将此房过户女方。但是房管局登记是男方的名字,女方是配偶关系,合同契约为女方有处置权,也在男方单位签字的,现在我想把此房卖了,到房产局办手续时,房产局回答的是男方是隐形产权人,有男方的工齡需要男立签字才能卖,我现在不明白的是,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时的产权属女方所有是无效的吗?如果有效,房产局为何又不认可,还有一点房产局登记是男方名字,而房产证是女方名字,钱全是女方交的,到底谁有房产的处置权呢。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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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还有一点房产局登记是男方名字,而房产证是女方名字,钱全是女方交的,到底谁有房产的处置权呢。”房产变更、转让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产物权的证明。房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所以房产目前看为你原配偶所有。2、“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时的产权属女方所有是无效的吗?”当然有效,你应持离婚协议去房产局申请变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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