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本人经营建材行业,向对方租赁房屋已有5年,上次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
本人经营建材行业,向对方租赁房屋已有5年,上次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对方于2011年1月8日发通知要我于2011年1月14日前交下一年的房租及其他费用,我于2011年1月11日通过银行转帐交清全部费用,对方却于2011年1月14日下午发通知说房子不在出租,请问我的合同算成立吗?我能不能向他们提出赔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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