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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归属问题-在农村有2层楼老房子 是奶奶那个时候建的.后来办了房产怔和土地使用怔

在农村有2层楼老房子 是奶奶那个时候建的.后来办了房产怔和土地使用怔 都是我爸爸的名字.现在我们这要搞城中村改造老房子可能会被占了.我奶奶就要吧房产怔拿回去(奶奶一直跟我家住) .爸爸就吧房产怔拿给了我奶奶.后来奶奶拿的房产怔就去了她大女儿家.还说要吧房子给她大女儿.忧虑 .这老房子是奶奶那个时候建的 能证明是我爸爸房子的就是房产怔 现在还被奶奶拿了.以后 房子我家要怎么才能拿回来(奶奶手上的房怔是拿不回来了)在过2年我这村就要陪钱了 希望快点解决.希望专业人士回答清楚点 谢谢 好的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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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拥有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尽管《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转让的本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进一步看,《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与第135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相比,宅基地使用权人显然无收益权利。第184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结合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农村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无权出卖、出租宅基地使用权而为收益或处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则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向城镇居民流转。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产权归属,一、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可以分离要分析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共建是否涉及为法律所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流转,首先必须明确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关系。关于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即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是否可以分开作为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认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应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构成独立的不动产。如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认为土地和定着物都为独立的不动产,定着物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并不是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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