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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租赁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谈男朋友了,想租出去,找个房子和男朋友一起住,那么福州市房屋租赁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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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官网上找到了全部的福州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厂房、仓库、商业及办公等用房的租赁(包括以房屋进行联营、承包、投资、入股名义变相出租房屋和柜台出租,但不包括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出租给职工、居民居住的房屋)。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厂房、仓库、商业及办公等用房的租赁(包括以房屋进行联营、承包、投资、入股名义变相出租房屋和柜台出租,但不包括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出租给职工、居民居住的房屋)。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证管理。同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计划生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第六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凭证;  (三)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房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七条房管部门自受理申办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  (一)不具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二)限制产权的;  (三)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危房或不符合建筑物安全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九条房屋租赁应当向房管部门办理监证手续,租赁双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许可证》;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外来经商人员务工须有雇用单位证明、劳动部门《务工许可证》及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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