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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的 05年我外婆因身体欠佳在四川国力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已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并获得鉴定书),此

05年我外婆因身体欠佳在四川国力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已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并获得鉴定书),此遗嘱主要内容是在我外婆去世后将拆迁安置本应归属于我外婆的房屋继承给我母亲(当时因还未拿到拆迁后的安置房及房产证,故在遗嘱中仅标明了原拆迁房屋面积及相关的证号,成高农房(2004)NO.XXXXXXXX)等信息),想请问一下?1、这样的公证书(内容为遗嘱)具备法律效应吗?2、如果不具备,还需要那些补充来完善呢?3、是否需要再次前往办理,将已拿到手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信息补充完善?4、就此遗嘱中所提房产,如果我完善了公证书,但外婆的直系亲属(如我舅舅或舅舅的妻子要求分外婆的拆迁安置房)因为有了公证书,如果具备法律效应,我出具后是否就可以不予理会呢?如果不是我需要怎么完善?另外,我办理公证的地方是锦江区,而我住家是在武侯区,这样的遗嘱或是说房屋公证有效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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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9 热心网友

    公证遗嘱有效, 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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