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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集体所有的烟筒要被强行拆除,物权法可以保障我们的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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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业主大会共有的设施设备的拆除问题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需要给予补偿,或者要求改变供热方式,都应该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该了解环保局的有关文件依据,并聘请专家对锅炉的拆除必要性进行必要的认证。如果确实属于违背环境保护法规的,强制拆除是没有补偿的。至于具体的改造可能性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多种改造方案后确定。拆除只是诸多方案的一种。至于全市性的推行集中供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还需要了解有关文件的出台依据。 关于集中供热的收费价格问题,应该有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的。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征询单是不完善的,应该包括集中供热的单位、价格、质量等相关情况。 另外集中供热的施工单位是否个人,经营单位是否就是个人,都存在问题,业主交纳费用应该按照发票上的实际经营单位交纳费用。这涉及集中供热的安全、质量、后续改造服务等经营单位资质能力问题,业主应该给予关注。 业主委员会不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该罢免失职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一般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机构,参与小区管理。 物权法的原则以前基本上都有了,保护业主的权利本身就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法的实施并不能解决业主的权益保护问题,因为民事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都是需要权利人自己主张的,自己争取的。希望业主们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维护子孙后代的权利。为了社会的进步请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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