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温室大棚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吗?
我们这里的温室大棚一般为砖瓦混凝土结构,上盖塑料布及棉被,旁边建有窖头房。窖头房面积多在30平方米~200平方米,兼做车库、育种、育苗场所等。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如果农户不主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国土部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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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具体用途来看,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兼做车库、育种、育苗场所等的窑头房,既包括生产设施用地也包括附属设施用地。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来看,设施农用地应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与破坏。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面积在3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窖头房,需要结合项目用地总规模具体判断是否合理。如果该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还必须办理相应用地手续。按照127号文件要求,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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