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房产买卖

我是在2000年离婚的,离婚协议上已经写明房产归我所有,现在由于某些原因我要将房屋出售,房管局说房屋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要先析产才能买卖,而且析产后无论什么时候买卖都要交纳20%的税.我认为,我和前妻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而且有民政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不析产就不能买卖?既然房子是我个人的,为什么要交纳20%的税?而且无论什么时候出售都要20%的税,现在我已经无法找到我的前妻,我的房子就永远不能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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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政策、法律有规定的,就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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