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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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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五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    (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  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    (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给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延确认。    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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