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01年结婚

我与前妻2001年结婚,由我父母出资为我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因我们夫妻双方为企业双职工,所以购房合同上有前妻的名字,房屋产权证是我一个人的名字,我与前妻2005年协议离婚,现在我想把这套房卖掉,房地产局要求必须我前妻到场签字才能更改内档,请问这种情况我有权利不通过前妻签字变更内档而把房子交易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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