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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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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 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 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 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 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 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 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 免征房产税5年。 ●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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