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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纠纷-98年,我单位给我实施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根据我职级、工作年限等条件,将调配了一套房屋给我,同时将原属于我的售后公房(简称A房,95年按我先

98年,我单位给我实施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根据我职级、工作年限等条件,将调配了一套房屋给我,同时将原属于我的售后公房(简称A房,95年按我先生工龄购买)增配给了我同事。在规定的时间内我迁出户口、物业户名过户、交出房屋钥匙,之后我同事就一直未要求与我办理产证过户,我一直未收到购房款。近年来,我同事夫妇关系不和,2009年开始离婚诉讼。今日,我收到法院通知,要求我去法院谈话,原由我同事丈夫将我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诉我与其妻子共同共有A处房屋,请求法院要我协助变更房产,还要我与其妻共同承担诉讼费和过户费。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99年其妻根据公房出售按工龄计算,将购房款交单位。诉讼费和变更房产费。诉状告其妻因与他关系紧张,拒绝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请问:1、我交出的售后公房,所有权属于私人,我该如何取得我原购房款?2、一直以来,我原告(包括其妻)未曾向我提出过户申请。现原告要求我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合适?我可以提出延误返还我购房款的申请吗?3、我交出的售后公房(属私有),她按工龄将购房款交单位做法合适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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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房款只能向单位主张要求返还;2、诉讼费承担由法院判决,未必由你承担,因为原告未必能胜诉,延误的申请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这是你和单位的纠纷;3、合适。其实理论上的程序应当是:产权人先由你变更为单位,再由单位变更为原告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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