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籍贯是其它地方迁到此地入户口已30年,也就是说已在这种地30年的农民有确权的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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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当事人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是户主,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2、当事人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业户口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在当地发包时,当事人的户口登记在册;3、当事人户口登记在当地的集体后,该集体已经重新分配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有承包期限)。一,《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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