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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关于渊明南路97号(原渊明路89号)经租房产权归还申诉

我奶奶刘唐姺于1958年3月31日相应国家号召将渊明南路97号(原渊明路89号)三间自住房屋进行经租房改造。三间房总占地面积为630平方尺(约70平方米),见附件一。2015年12月接到西湖区街道办通知,渊明南路97号将进行拆迁。现向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归还经租房产权。 现将渊明南路97号(原渊明路89号)经租房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面积未达到出租房屋改造面积起点。根据赣府发[1983]123号文《关于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二、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凡按照中央、 省委和各市的规定实行改造的,即:南昌市出租住宅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低于上述改造起点的,应予纠正。”渊明南路97号(原渊明路89号)三间经租房总占地面积630平方尺(约70平方米),并没有达到改造起点。希望南昌市房管部门予以查证、归还。 二、该房屋为店面房说法不正确。现存留的房主申请改造审查表西湖区处私房改造工作组意见一栏提(见附件二)到:“5.该房原住店房,现为住户,经后可以改为店房用。”“马区长意见:1.自58年4月1日起以店租形式纳入改造。”从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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