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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高手,关于退房和违约金

我现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有两个问题请教:1.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2008年12月30日交房,合同约定延期交房按照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赔偿。但据了解重庆市规定的2008年8月1日后的新版标准合同在赔偿问题上是万分之三。因为这个楼盘在售是有新版合同,也有以前的老版合同,开发商在延期的《致歉函》上开发商表示,延期第一月按照万分之一赔偿,第二月起按照万分之三赔偿到办理完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接房手续止。现业主要求第一月就按照万分之三赔偿,合理吗?开发商赔偿合理吗?2.根据合同约定,超过三个月以上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请问在没有超过三个月之前我可以先拿违约金然后再退房吗?合同上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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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热心网友

    根据你的合同约定延期交房按照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赔偿这是对的,因为你们对合同的修改都签字同意了。超过三个月以上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这点,应该没错,但想在没有超过三个月之前我可以先拿违约金然后再退房这是肯定行不通的。开发商一般都会在交房后才进行 违约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此外,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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