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农民耕地提前几年通告封地?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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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二、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物。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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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农村,村里想用我家路边的一块耕地来建一个文化广场,这属于土地证收吗补偿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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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