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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备案表的商铺(中山)

我公司于2004年已经合法取得位于竹苑贵竹街商铺,但由于其它种种原因未有办理房地产权证。现我公司去办证时,办证部门告知该备案房地产的土地是划拔用地,发展商未按政府文件办理出让手续。现我方同意补办我方房地产该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但你们国土部门说现在有关划拔用地的暂不能办理。 我公司现要求咨询国土部门划者市政府发出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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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据你反映的是商品房办证问题。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你公司可持相关补出让手续的资料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后补出让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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