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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余额提取-省政府文件(鲁政办发[2015]34号)放款住房公积金条件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

省政府文件(鲁政办发[2015]34号)放款住房公积金条件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我市具体如何执行的,账户余额能不能全额提取?提取条件是否与省文件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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