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大律师们求解答!!万分感谢!!.
房产问题,大律师们求解答!!万分感谢!!甲乙为夫妇,育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有房产一套,房产证是甲的名字,但房产证在乙处保管,离婚协议上写着甲的房产份额待甲自然去世后作为遗产让丙继承。那么问题来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在民政局签的,民政局是否能作为公证人?如果甲在过程中后悔,去挂失然后重新办理房产证,那么新的房产证是否有效?如果甲卖掉该房产,那么买方是否作为善意第三人拥有该房产?如果买方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产,丙应该做什么措施预防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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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民政局不能作为公证人。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办理过户并且购买时不知道房屋有甲的遗嘱约定,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的关键是房屋时甲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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