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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县城购买商品房一套,交了首付款(契税和维修基金等费用一并收取),

2013年在县城购买商品房一套,交了首付款(契税和维修基金等费用一并收取),2014年5月楼盘停工,因为欠农民工工资,农民罢工。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因此也没有完成银行面签。根据合同,开发商最晚于2015年6月交房。但是现在4个多月过去了,开发商不但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反倒给我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赔偿违约金总房款的20%。这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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