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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补交-我以前工作单位在中山,在中山工作了七年,以前公司没有购买公积金,现在我已经离职,请问原公司

我以前工作单位在中山,在中山工作了七年,以前公司没有购买公积金,现在我已经离职,请问原公司是否可以补交以前没有购买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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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的长期的住房储金。您可提供的相应资料(包括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负责人姓名,以及您的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特别是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只有信息资料齐全,公积金中心才有办法核实与督促该单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不方便在网上公开的资料,可以以书信方式向公积金中心反映,通信地址是中山市兴中道二号投资大厦5楼)详情可致电咨询8832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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