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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北铂晶嘉园房开不退还煤气管道初装费_温州

     我是瓯北铂晶嘉园业主,房开交房时收取本人煤气管道初装费3000元。我与房开签订的购房合同在2012年7月1日之后,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温州市发改委《关于核定各县(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251号)文件和《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我县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永发改价〔2012〕67号)文件,房开应退还该部分款项。但房开拒绝退还,称前期建房时未将该部分款项计入成本,还要我们找煤气公司退款,屡次找借口推诿。瓯北国际华城的业主都已收到退款,为何铂晶嘉园的业主不能收到退款。请政府部门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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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和温州市发改委《关于核定各县(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25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我县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永发改价〔2012〕67号)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1、从2012年7月1日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为多层住宅2400元户,高层住宅2850元户。2、从2013年7月1日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全市统一为2000元户。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永计价工〔2002〕151号《关于管道燃气报装费收取标准的批复》停止执行。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建设预埋或开户费用交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文件规定,如果瓯北铂晶嘉园小区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日期在2012年7月1日以后(包括2012年7月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如购房者已交纳该项费用,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款要求,目前瓯北铂晶嘉园房开公司已经开始退还向购房者收取的管道燃气管道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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