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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房产问题-李律师:你好!!!1996年我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洞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女

李律师:你好!!! 1996年我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洞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女是洞口县人。男是邵阳县人)。婚后共建房子(洞口县城)和婚后债务男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小孩子由女方扶养。小孩的学费和生活费(生活费定为每月400元)双方承担一半。男方的自愿放弃财产(包括房产)同意男方的一半财产留给小孩所有并承担一半债务。要求房产证写女方和小孩的名。(离婚时小孩10岁)(房产证手续当时没有办好)在离后期间。男方每年也支付小孩的全部学费和部分生活费用(但没有按每月200元交足,原因是房租出租一年有几千元的收入。男方要求女方单独存下一半出租金给小孩子成年用。女方不同意这样做。男方就扣下生活费。) 2009年10月女方借口小孩管教不好多次要求男方接走小孩自愿放弃扶养权(同时小孩也愿意跟随父亲)。并双方写了抚养转让书。 2008房产证由女方办好。(男方没有参入)男方不知道房产证的名有没有小孩的。女方也不同意给男方看。 请问:一。如果房产是女方一人所得。我可以起诉要回我的一半房产吗?二:如果有小孩的名。我可以为小孩要回房屋一半的管理权吗?如果要回可以变更到我的名下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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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0 热心网友

    你好:你只能要求房产证上添加小孩的名字,也就是让小孩成为共有权人,也可以让小孩获得该房一半的收益,但是不可能将小孩的产权过户到你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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