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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移民安置房和老宅的拆留_温州

我家有一套移民的安置房,13年刚入住,现在是要办理房产证,但是根据管委会的说法,是必须先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关于老家(注:是山上的老房子,5间泥瓦房,2层木质结构,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拆除协议,即协议签订后,这老房子就归政府,而且没有任何补偿措施);我是从来没听说有这样的政策;况且这房子是几十年的、经历了几代人的老房子,这些年我家每年维护一次,就是为了保护祖宅,现在移民安置房(安置房面积114平,建筑款前后出了20多万,还不包括地下室)要分发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区管委会就咬死要我家签订这个协议,才会下发房产证。那么我就是想问问,是不是真的有这个政策?如果有,那么这个政策是什么时候出的?文件编号是多少?是就适用永嘉还是全国都一样亦或者是浙江省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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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热心网友

    根据《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永政发【2010】26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原址住房的处置:(一)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必须在安置房建成后2个月内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否则不予办理新房产权证,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二)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向所在乡镇提出原居住房屋拆除验收申请(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经乡镇实地验收后,将拆除原居住房屋验收单和拆屋照片等相关材料和复印件报送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三)拆除原居住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所有。你所反映的情况是根据这一文件规定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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