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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首付款没有签到合同及发票-福州

有几点问题想咨询一下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1:已经入住公租房了,是不是每年都要提交收入与财产证明啊 2:当时2014年申请的时候人均年收入是32000,那以后每年审核的时候标准应该都有提高一点吧,如果公司给我们加工资了,那万一人均年收入比你们规定的标准多了一点点,(比如你们今年规定是34000,但是我们人均是35000)那是不是就不能再住公租房了呀,但是我们根本就没有什么财产啊,也没有房子住,这样应该还是符合标准吧,还是说不管你有没有什么财产,只要人均比规定的标准多一点点都不行啊; 3:当时申请的是一家三口人,那现在有一个小孩子的外婆从老家过来带孩子了,那她能不能算到人均里面啊,当时申请是没有这个老人家的,如果可以算,那要补交什么证明吗? 以上几点请有关人员给与回复,谢谢!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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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热心网友

    需耐心排签,目前速度已经加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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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第二年起每年12月底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距离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公租房保障家庭,还应提交收入财产凭证),并由原申请受理地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等其他部门进行复核年审参照的是届时公租房保障条件申报情况不再符合(只要有一项不能满足届时公租房保障条件即为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标准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后,退出承租的公租房;对申报情况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标准的,继续承租或予以续签合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此,不能在年审中增加孩子的外婆为保障范围内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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