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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一个20年的租赁合同,还有16年到期,政府要收回门面卖给房地产商,只退余下16年租金怎么办

2006年因为一事业单位要建办公楼,财政没有钱,就以拍卖其单位下的门面20年经营权来集资建楼。合同时到2028年11月22号到期。签合同时合同方是那个事业单位,租金是我们一次性付完20年的租金和2万元押金,存到政府财政局的,结算中心开了收据。 当时合同中说:政府政策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可收回门面,退还余下租金。 现有房地产商看重这块地皮,政府想要收回房子。 卖地皮明显是商业行为,可政府那么强硬要我们搬走怎么办? 政府来人说:有关这块地皮的任何阻力,无论用什么方式都一定要解决! 解决的方式就是只肯退回余下近16年的租金。 我就是看重是政府行为而且是20年才租的,如果是几年,谁会拿自己的钱去给政府建楼。那时门面全部都是毛胚房,只有水电进了户,什么都没有。门面现在我是自己做生意,要是现在租给别人是7万年,每两年递增15%。我也不说我的经营收益赔偿了,能够有余下16年的门面租金也就算了,但那边说是绝无可能,只能退余下租金给我。我想问:这个赔偿问题诉诸法律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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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热心网友

    法律界有一句话叫做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只要你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那么就算出租房将房子卖掉,也不能影响你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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